虚拟财产被盗,引发法律问题。
温州宣判一起虚拟财产失窃案被告人被判拘役并处罚金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被告人王晓丹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3千元。王晓丹原是永嘉县瓯北镇景江网吧的收银员。2006年6月,她破译了景江网吧充值账号的密码。2006年7月3日至7月19日,王晓丹在永嘉县瓯北镇多个网吧中非法盗用景江网吧游戏充值账号,窃得金额折合人民币3710元。景江网吧的老板发现自己游戏账户充值的销售额与成本对比不正常,经过查询销售记录,发现7月份有人多次盗用他的账号进行非法充值。在掌握了初步的证据后,于2006年8月8日向永嘉县公安局报案。经排查,王晓丹是仅有的几个有机会掌握网吧账号的怀疑对象之一。同日,王晓丹被带到公安局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王晓丹实施的盗窃对象虽是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但虚拟中的物品可以与现实货币相互交换,已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而且王晓丹的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因此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用他人游戏充值账号为自己充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晓丹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决定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法律焦点虚拟财产价值几何在一起虚拟财产失窃案的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护时提出,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估价鉴定,追究被告人犯盗窃罪的责任是随意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对此,法院认为,游戏中使用的值卡(点卡)、游戏充值卡(点卡)与人民币具有相对固定的交换关系,该交换关系经过游戏运营商的确认,据此计算出的游戏装备价格能够客观反映其真实价值。诚然,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是此类案件的一个焦点、难点。价值认定难在何处?报道称,取证难是盗窃虚拟财产难定罪的主要原因。在网络中,所有的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一旦被盗、丢失或者损坏,都将无法为网民提供可靠的证据。而且,网上注册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相关诉讼的法律主体也很难确认。更重要的是,网络在为消费者提供新型产品和新型服务的同时,有关虚拟财产被盗的责任归属、赔偿标准等目前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说法”。虚拟货币的管理目前远远达不到现实中货币发行的严密程度,也影响了对虚拟货币价值的判定。据报道,现在游戏里存在许多职业盗号者,他们通过盗取玩家账号,将玩家的虚拟装备出售换成虚拟货币。这种获取虚拟货币的速度是非常惊人的,大量盗号者的存在将有可能在短时间内使虚拟货币飞速地贬值,而游戏运营商对于盗号者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往往需要借助公安机关才能将其制止。而且,对大部分网络游戏来说,不同服务器之间的物价也有很大的差距,这也给虚拟财产价值的判定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有观点主张,认定虚拟财产的数额,应当参照网络上的定价。比如,一把“极品宝刀”定价多少,需要参考获得“极品宝刀”所需购买的点数、玩家所需的劳动投入或为此而支付的真实货币等。一般来说,由审判机关综合各类因素予以确认。还有观点认为,运营商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间无利益冲突,具有相对独立性,游戏运营商的估价结论是权威的、客观真实的,可以作为涉案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由于虚拟财产与传统财物在存在方式、销售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有研究者提出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虚拟财产中的货币的价值和价格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对价也不是1:1。因此,计算虚拟财产价值时,不能按照虚拟财产上的数字来计算,应该按照取得该虚拟货币所支付的对价折算成人民币来计算,而且不能计算间接损失数额。热点透视法律责任:从虚拟到现实关于虚拟财产的诉讼,至今只有3年多的实践。从目前较有影响的案件来看,处理结果大致有四种。一是通过民事手段来调整。如被称为“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的李宏晨诉北极冰案,法院判决被告游戏运营商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此后大多数虚拟财产纠纷都仿效该案走违约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运营商服务违约,保管不善,而判决结果多是恢复原状,即把丢失的虚拟物品再给原告提供一份,让来自虚拟中的纠纷在虚拟中解决。评论认为,这些案件都是在网络环境下解决的,没有延伸到传统现实世界。二是以破坏hr信息系统罪来处理。如广东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hr信息系统中处理的应用程序进行增加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hr信息系统罪。三是定为侵犯通讯自由罪。如首例QQ盗号案的一审判决,法院以侵犯通讯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杨某拘役六个月。四是以盗窃罪论处。在近期发生的几起案件中,以此来处理的居多。广州宣判的一起虚拟财产失窃案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被害人拥有的装备虽然仅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由于游戏者可以通过售卖、赠予等方式享有对这一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为每个游戏者独立控制和占有,因此虚拟财产也属于游戏者的私人财产。另外几起同类案件的判决也认定了虚拟财产属于游戏者的私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形式的变化,标志着对网络游戏中的财产保护从虚拟世界走进了现实世界。实际上,虚拟财产不仅仅是一堆数据,与现实财富挂钩的现象已经存在于绝大多数网络游戏中:游戏参与者直接购买点数或虚拟货币,以获得虚拟财产;玩家之间的个人交易也很普遍,一些装备优秀的账号,市价可以达到上千元人民币。有的网络游戏运营商自己也向玩家出售各种虚拟物品。据媒体报道,一位在游戏运营商“第九城市”从事网络游戏管理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金币——第九城市代理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的虚拟货币,通过兑换点卡——网络游戏中用来计时付费的充值卡的方式流通到现实世界中。金币交易还催生出一个新的行当:数量庞大的金币工作室。据报道,这些金币工作室拥有大量的游戏账号,雇佣专职或者兼职的人员在游戏里通过某些方式获取金币,然后出售给玩家。也有的工作室提供游戏代练服务,他们帮助玩家练级,获取装备,玩家则需向他们支付相应的费用。还有迹象表明,虚拟财产交易甚至已经有发展成为一个行业的趋势。资料显示,一个地下从事一种韩国游戏货币交易的组织规模相当大,并形成一条相当完整规范的交易链,上至代理组织,下至从业人员,都直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且有着极强的组织性和职业化特征。另外,游戏者在游戏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而玩家在相同游戏时间内所获得的道具和所取得的金钱、经验等都不相同,这就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不单单是游戏时间长短的问题,还包含着人类的一般劳动。还有观点认为,游戏道具的稀有程度以及上网费用等支出也包含在虚拟财产的价值中。新闻链接各地宣判数起虚拟财产盗窃案■上海2006年11月,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3年11月,张某根据上游棋牌天地游戏大厅主页的IP地址,在其住处使用电脑连接游戏管理服务器,利用黑客密码破解工具软件,获取了服务器hr员的密码。之后,张某在该网站注册了名为“漂亮的小蜘蛛”、“美丽的花孔雀”两个系列的200个账号,盗取大量互联星空点数和游戏金币出售,共计得款人民币3万元。张某又以相同手法盗窃、出售游戏金币,获利1000美元。■宁波2006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虚拟财产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斌盗窃罪成立,并判处张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2005年2月,家住宁波市海曙区的张斌开始在网上出售某网络游戏的游戏账号,江苏省南通市的申某以4800元的价格购得该账号。申某将4800元打进张斌的银行卡里,张斌则将游戏账号和密码给了申某。申某拿到游戏账号没玩几天发现账号被盗,遂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发现是张斌将账号盗走。■广州2006年4月,广东省首起虚拟财产被盗案在广州中级法院宣判,“网络小偷”颜亿凡因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被终审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2004年,颜亿凡经短期聘用,成为当年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大话西游Ⅱ》2周年年庆活动的工作人员。他伪造玩家的身份证,将假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回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码,他拿着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那些玩家的“神兽剑精灵、猴精、斩妖剑”等装备分别卖出,获利折合人民币近4000元。■林芝2006年6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法院对一起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刚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05年11月2日和18日,被告人王刚在林芝县八一镇某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员不注意,窃取了网吧的网址和密码。之后,他用窃取到的网址和密码,打开网吧的销售充值卡网页,先后两次给自己的游戏账号上充值价值1900元的“金元宝”,并用“金元宝”购买了游戏卡和游戏装备。(刘宁)名词解释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实行虚拟的经济模式,要想在其中担当角色,不但要购买相应游戏的点数卡,还要拥有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既可通过游戏赢取,也可通过现实的电话、银行卡充值、转账或者现金汇款,还可以购买相应的游戏卡充值。现实货币在网络上一经充值后一般不能套现,但具有财产价值,是虚拟的财物。各方观点众说不一盗窃罪尽管以盗窃罪来处理有关虚拟财产失窃案成为主流和趋势,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观点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部门对此类财产的价值进行有效的认定,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只能以破坏hr信息系统罪追究责任。浙江有一起类似的案件没有认定为盗窃罪,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说,由于该案中被告人所窃的装备系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无法以实物形态呈现,其具体价值难以认定,因此认定盗窃罪依据不足。首例QQ盗号案原本以虚拟财产盗窃罪起诉,最终却定性为侵犯通讯自由罪。其间夹杂的诸多困惑和分歧是显而易见的,国内网络管理权限和虚拟财产的难以定性是根本原因。司法实践表明,更多的人主张此类案件定为盗窃罪。“广州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的终审判决这样认定:上诉人颜亿凡盗取游戏者游戏装备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违反游戏规则,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从网易公司骗得的被害人游戏账号安全码,非法进入被害人账号,从而窃取被害人的游戏装备,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持这种主张的理由是:虚拟财产依附于游戏中的虚拟任务,存在于电脑网络,占用一定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流传,在玩家操控下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编程者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它的取得是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金钱而得到的;它能满足玩家的需要,有使用价值;它能够自由交易,具有交换价值。虚拟财产在存在方式上也有依赖性、期限性、使用人群有限性等,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一般财产而受刑法保护。玩家对虚拟财产行使了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在游戏使用期内绝对地行使上述权能,排除游戏运营商、其他玩家的侵害。法规链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hr信息系统;(二)故意制作、传播hr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hr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hr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hr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hr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hr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hr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hr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hr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hr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hr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hr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刘海涛)(来源: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