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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共同犯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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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2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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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第二节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主体,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存在也不可能发生共同犯罪问题。
    2.二人以上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必须是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两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共同实施该8种犯罪之外的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4.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身份犯的情况下,不具有构成身份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脱逃罪,但可以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从而成为脱逃罪的共犯。又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贪污罪,但当其与国家工作人勾结,伙同贪污时,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再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受贿罪,但当其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也应以受贿罪论处。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从客观方面讲,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场合,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行为方式角度来说,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持刀将丙杀死;二是共同的不作为,如父母共同遗弃子女;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守夜人甲与乙合谋窃取本单位财物,在乙行窃时,甲佯装熟睡,听任乙将财物窃走。这里,乙的行为是作为,甲的行为是不作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结合形式的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也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二是共同预备行为;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即一方仅实施了预备行为,另一方实施了实行行为。
    从行为分工角度来说,共同犯罪行为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四是帮助行为,即对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而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由数人共同实施,当数人共同实施时,就构成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必要共同犯罪又可以分为:(1)聚众性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等;(2)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所谓通谋,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互相联络和沟通。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刚着手犯罪时或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而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的共同犯罪。在此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即实行犯,所以学理上又将此种场合下的共犯人称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成立简单共同犯罪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在此情形下,共犯人之间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他们的行为以及故意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根据刑法规定,对这几种共犯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予以处罚。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结合程度上比较松散,没有特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此种形式的共同犯罪人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的共同体就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可以是简单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的共同犯罪;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属于什么样的共同犯罪,就按什么样的共同犯罪处理。
    特殊共同犯罪,也就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称犯罪集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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