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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答辩与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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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4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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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被告享有答辩和反诉的权利。所谓答辩,是指被告或者被上诉人享有的对原告或者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驳。答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表现。其行使的目的是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兼听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意见,全面查清案情,分清事非,从而正确处理案件。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应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法律关系,应当在本诉做出裁判前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否则就不能合并审理,达不到吞并、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
    答辩与反诉的异同:答辩与反诉都是被告(被上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但答辩不会增加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并导致诉的增加,而反诉的一个基本属性是诉,反诉的成立意味着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法律关系;答辩的目的是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请求。答辩成立的直接后果是原告败诉,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本诉不成立。抗辩是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对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诉讼时效是义务人经常援引的一项抗辩理由。因而,在买卖、承揽纠纷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质量异议等抗辩是答辩,不是反诉。但被告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向原告提出赔偿请求,则是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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