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反诉和反驳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两种不同的权利。
所谓民事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中,民事被告以本案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用以保护自身民事权利的反请求。这种由被告提出的诉讼称为反诉。
民事反驳,是指处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以列举事实和理由,以拒绝、反对、驳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这种由被告据理力争的活动称为反驳。
二者的共同点:
1、不论是反诉或反驳,都必须以开始进行的民事诉讼为前提,即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即本诉)为根据,才能依法行使反诉或反驳的权利,否则即不存在。
2、反诉和反驳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反诉或反驳方采取无中生有、虚构、捏造事实,不但法律不予保护,而且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适用同一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被告的反诉或反驳都是在同一诉讼活动中进行。
4、当事人一方起诉,另一方反诉或反驳都是法定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5、被告提起反诉后,即享有诉讼活动中原告的地位,人民法院应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考虑双力当事人的双重身份。
二者的不同点:
1、被告提出反诉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必须具备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而反驳则是针对确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开展辩论。
2、被告提出反诉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而反驳则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3、反诉提出后,本诉的被告即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诉的原告则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而反驳始终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权利。
4、反诉的目的是抵消、并吞或消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反驳则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清求和适用法律问题开展的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