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hr多有考题让考生区分某一种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属。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撤诉;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民诉意见》第166条。1了解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四项,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2重点掌握可以上诉的3类裁定。3注意可以作部分判决。1了解判决、裁定、决定不同适用范围。2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作出的裁决书,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对其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3注意判决书笔误与法院发现判决错误的不同处理。发现笔误可裁定补正;而发现判决错误则依当事人是否上诉而有不同处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生效裁决的种类共有三种:最高院的裁决;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裁决;二审裁决。以上三类裁决也是提起再审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