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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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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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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诉意见》第169~174条。简易程序一直是hr的重点,如2000年律考有关简易程序的试题分值即不下3分,故应重点掌握。1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但以下3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2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可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传唤方式简便;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庭印章代替之。1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或者辅助性程序。2已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转为普通程序;已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改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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