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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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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6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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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76~178条。1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又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上诉期间。2提起上诉的两种渠道。3重点注意《民诉意见》第177条,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部分人上诉的处理,又分三种情形:仅对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对方为被上诉人;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以上两种权利义务分担均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审判改革规定》第35~39条。1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见《审判改革规定》第35、36条,注意第35条的但书规定: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公益、他人利益的除外。2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有时也不需开庭审理,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具体见第152条及《审判改革规定》第37条。3二审的审案地点,可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请考生注意《审判改革规定》第38、39条的内容:二审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不应认为一审裁判错误;二审中一方提出新证据致发回重审的,对方可要求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诉意见》第181~188条。二审裁判的种类是hr的热点,应予重视。1二审裁判可分为三种: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注意《民诉意见》第181条所列情形。2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一律使用裁定。3二审裁判的效力体现在: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具有强制执行力。4努力识记二审的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则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5注意《民诉意见》第188条可径行裁判的情形。6二审的审限规定需注意,并与一审比较记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诉意见》第190~191条。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90条关于不准撤回上诉的两种情形规定:1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2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共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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