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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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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8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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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意见》第230、232、234条。公示催告程序亦非hr重点。考生可作一般了解:1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管辖法院。2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效力: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申报权利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3特别注意第198条:1年为除斥期间。1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不同的,除权判决经依申请作出。2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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