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一百九十九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第二百零二条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零三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二百零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民诉意见》第240~242、244~247、252条。以上法条是《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重要内容,择其重点分解如下:1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均可。2破产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3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4和解协议的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5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上诉,其他裁定不准上诉。6《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