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1了解并注意区分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不同情形。2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