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9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49、51条;《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规定》第7条。诉讼当事人制度一直是hr重点,同管辖制度一道构成《民事诉讼法》的两大hr重心,务求准确掌握,尤其是《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1掌握《民诉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尤其是第、、项。2《民诉意见》第43~47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特别应掌握第45条之规定,此为hr热点:雇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活动中侵权的,雇主为当事人。另外,可参考《民通意见》第45条之规定,掌握个人合伙的诉讼当事人资格问题,《民诉意见》修正了《民通意见》的规定。3注意《民诉意见》第49条的规定,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4注意《民诉意见》第51条,清算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5《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规定》第7条规定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的确定,首先明确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具体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上述、、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项中直接责任人;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1依《民诉意见》第40、41条之规定,分支机构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分三种情形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诉讼主体资格;非依法设立的,无诉讼主体资格;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诉讼主体资格。2依《民诉意见》第48条,不服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提起诉讼的,被告仍为对方当事人。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本法第50条。1自行和解制度。2第52条原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是行使本法第13条处分权的体现。3掌握反诉的构成要件:反诉当事人是本诉当事人;反诉应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上有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4了解第50条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尤其是查阅、复制权。另外,第1款实际上规定了一般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0、52~58条;《虚假陈述案件规定》第13~14条。1共同诉讼制度也是hr的热点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才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根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挂靠。见《民诉意见》第43条。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见《民诉意见》第46条。企业法人分立。见《民诉意见》第50条。个人合伙涉讼。见《民诉意见》第47条。借用业务介绍信等。见《民诉意见》第52条。继承遗产的诉讼。见《民诉意见》第54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见《民诉意见》第55条。共同财产涉讼。见《民诉意见》第56条。一般责任保证。见《民诉意见》第53条。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我国法认为必要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其特征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非同一的;有数个诉讼请求而非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是可分之诉而非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诉;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换言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法院合并审理的建议的拒绝权。关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我国法认为各个诉是独立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3注意《民诉意见》第57、58条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和追加共同诉讼人的程序,尤其是第58条的规定。4特别注意《民诉意见》第54条,此系hr热点。实际上,其与《民诉意见》第58条是相通的。5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①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②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只能构成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民诉意见》第59~64条。1我国法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一方人数达到10人或10人以上。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即代表人诉讼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的。当事人推选出若干代表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上述第、、条件,但另一条件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2关于诉讼代表人,应掌握: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条件:①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②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③愿意担任此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代表人在诉讼中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权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更换:在需要更换代表人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由法院召集全体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代表人产生后,再恢复诉讼。3注意《民诉意见》第60、64条的规定。1比之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其特殊性,应予掌握:①公告程序;②登记程序;③裁判效力。2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裁判后,裁判的拘束力仅及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直接拘束力,但具有预决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时,应裁定直接适用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已作出的裁判,并无需另行审判。3两者相比,对于代表人的确定程序也是不同的。4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参诉方式是不同的:必要共同诉讼中由自己参诉;普通共同诉讼中,另行起诉。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