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因为我们主要是针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方面hr的一些问题,首先请两位老师谈谈今年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哪些比较比较热门的考点?或者是有哪些会在hr中出现?或者有哪些难点是大家比较难以理解和掌握的?能不能进行一些详细的阐述?于飞:对于今年考试民法当中大家注意的,一个是民法本身有很强的考点的稳定性,在这样一个民法的考试当中,我基本上把大家应当注意的分成三个方面。一个,是常规的热点问题、常规的考点问题。对于民法来说它考察的分值非常地集中,主要是集中在合同法,占一半非,民法通则占解释占35%分数,担保法婚姻继承占15%的分数。所以在最终准备的时候对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这两部分尤其要注意,尤其是对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效率、违约责任,是分值最集中的。民法通则当中,监护、代理、时效和几种责任,这都是应当值得注意。在今年第二方面是新增和新修改的考点。这样一个考点出于比较突出的位置上。新增加的考点,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一个是首先,每年的司法讲的一个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这个司法解释在2004年的5月1日正式生效,今年应该是一个考察的高峰年,因为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它不仅从民法的角度考,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也会进行考察,这就涉及到了今年的再把难点和易错点介绍一下。韩波:我觉得hr的命题规律对于考友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刚才谈到了一个命题规律就是新考点优于旧考点的命题规律,还有三条重要的命题规律:第一条,不偏离重心的规律。每年我们在常考点上命题的分值是最多的,比如说在民事诉讼角度来讲有当事人、管辖、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这五个部分是集中了我们卷面将近30%的分值,这就意味着大家一定在最后的复习中要巩固常考点,这也是我们在hr中取得最后胜利的保障。第二条,综合性考察优于单独性考察的规律。大家要注意各部分知道的融会贯通。第三条,特殊优于一般的规律。特殊优于一般的规律是在hr中有非常明确的体现的,所以大家在最后的复习中要注意那些特殊的考点。比如说在普通程序部分,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特殊情况处理的五种方式,按特殊处理、缺席判决、延期审理和诉讼的终结。在民事诉讼中历年来考友们感觉到比较难的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一定要把握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对于民事诉讼意见第74条的发展。我们现在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按照法律要件分配说进行分配的,因此在民事证据第4条所规定的8种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四种情形是倒置的,有四种情形不是倒置的。再有,在当事人部分,考友们感觉比较难的也是每年常常考到的考点是,必须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可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分问题,以及可以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不可以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具体的情形。这两个部分还是需要考友们在最后这段时间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关于管辖要注意一下没有考过的四种特殊管辖规则,尤其是民诉法30条所规定的交通事故纠纷管辖规则。要熟练的把握合同纠纷管辖确定的步骤。主持人:请于老师简单综合一下民事诉讼法中的难点和易错点。于飞:对于民法当中的难点和历年考试当中易错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个,总则当中的监护制度,尤其几种特殊的监护制度大家必须要注意,一个是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问题,一个是监护人不明时的监护责任问题,尤其大家要注意的是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问题,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7条。请大家尤其注意第7条第1款和第二款的结合适用。在合同部分当中易错点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效力问题,尤其是其中效力待定的合同。在三种效力待定合同当中,尤其是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请大家一定要把握无权处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善意取得的两项同时的产生,也就是合同法51条的确切理解问题。在物权法中,考察频率极高而又非常错的是所有权、风险、孳息三者的转移问题,所有权需经公示之后放可转移,风险和孳息则在原则上遵循同样的规则,即买卖合同中应交付转移,非买卖合同当中由所有权人承担。在侵权行为法部分,易错之处集中在共同侵权和特殊侵权,在这里仍然要强调大家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的共同危险行为这种共同侵权和新增的几处特殊侵权。典型问题:遗嘱继承是否绝对优先主持人:现在线上有很多网友的,接下来请两位专家给网友回答一些问题。有位网友问,请问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是不是直接可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于飞:可以。融资租赁合同之所以是鼓励的合同,而有别于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简单相加,原因就待遇当事人的权利意义与单纯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是有区别的。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承租人因租赁物不合约定是可以直接向出卖人去索赔的。主持人:有位网友问,遗嘱继承是否绝对优先?于飞:这位考友的问题要分成几个方面来看,首先遗嘱继承由于是一种意定继承,因此是在遗产分割时要优于法定继承的,但是它的效力确实要劣后于遗赠抚养协议,而遗嘱和遗赠在分配财产的时候效力是平等的,所以不能说遗嘱的西历是绝对优先的。主持人:有位网友问,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精能否同时主张?于飞:事实上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具体情况,精神抚慰金是对当事人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而死亡赔偿金恰恰是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进行抚慰的一种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种具体的通俗说法,两者并不矛盾。
主持人:有位网友说,王某买票乘坐某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相撞,问哪项是正确的?A是,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D是,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请于老师给这位网友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于飞:答案A、B。由于在这个交通事故当中朱某有过错而司机钱某并无过错,所以朱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这里运输公司的司机钱某无过错,但运输公司应对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所以应当由运输公司对王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钱某并无过错,所以钱某及运输公司都不承担侵权责任。典型问题:余下这几天只看民事诉讼法不看民法,对吗主持人:还有一位网友说,请问老师,余下这几天只能看民事诉讼法了,不能看民法了,这种说法对吗?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