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一)甲向乙借款300元,为此,乙要求甲提供相应的担保。甲遂将家中的10只老母鸡向乙设定质押。甲向乙交付了10只老母鸡。根据民法原理、担保法、合同法,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A鸡转质于丙,丙因饲养不当导致A鸡死亡。为此引起纠纷。该转质合同效力如何?对A鸡的死亡,应由谁向甲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B鸡转让于丁,丁为善意第三人,且已受让B鸡,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丁能否取得B鸡的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C鸡出租于戊,该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在质押期间,D鸡跑到邻居己家,将己家两周岁的小孩啄伤,为此花去医药费200元,该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设在质押期间,乙将甲质押的鸡与自家的鸡关在同一鸡笼中,晚上,甲质押的E鸡被狐狸叼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6、设在质押期间,因乙投料不当,致使F鸡死亡。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7、设在质押期间,甲将已经质押于乙的G鸡卖与庚,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庚能否取得G鸡的所有权?为什么?8、设在质押期间,乙为招待来客,将H鸡宰杀。该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9、设在质押期间,I鸡被辛驾驶的车碾死。甲和乙均对辛主张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应当由谁优先行使?为什么?10、设在质押期间,J鸡下了10个鸡蛋。该鸡蛋的所有权属于谁?甲是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为什么?11、设在质押期间,乙为饲养上述10只鸡,花去鸡料费30元。对此,乙是否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为什么?(二)波斯电视台正在举办“超级女生”全国大赛,韩昭、赵敏、周若均为参赛选手。请根据题设回答下列问题:1、波斯电视台为举办比赛,经过招标投标,与三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三丰建筑公司承包新的演播大厅的工程建设。请问:(1)三丰建筑公司拟将其承包工程的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交由具备资质的远桥公司、莲舟公司、松溪公司、梨亭公司完成,应否征得波斯电视台的同意?(2)设远桥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青书公司,该转包合同效力如何?若青书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呢?(3)设三丰公司将部分工程交由松溪公司完成,松溪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谁应对波斯电视台负责?2、波斯电视台演播大厅建成后,与崆峒装饰公司签订地面装修合同。装修过程中,波斯电视台对装修的效果不太满意,便解除了与崆峒装饰公司的合同,另与峨嵋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崆峒装饰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请问:(1)波斯电视台与崆峒装饰公司签订的地面装修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2)波斯电视台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崆峒装饰公司请求波斯电视台赔偿其在装修过程中的损失,应否支持?3、韩昭为参赛到明光名品店选购一款钻石项链,店员告知韩昭,该款钻石项链所镶钻石为18克拉。韩昭买回后,经朋友提醒,找到专家鉴定,该钻石仅为8克拉,遂找到明光名品店,要求退货还钱,并赔偿所付钱款一倍的损失。是否有理?为什么?
4、赵敏为参赛,选购了一批布匹,到蒙派裁缝店委托加工一套民族服装。请问:(1)若裁缝店被百年不遇的洪水冲走,致使布匹灭失,应由谁承担该损失?(2)若服装加工完成后,裁缝店被百年不遇的洪水冲走,致使服装灭失,应由谁承担该损失?(3)若服装加工完成后,赵敏拒付加工费,裁缝店将服装扣留,是否有理?5、周若因生活困难,但相信参加此次大赛将改变自己的命运,遂准备向丁敏借款5000元作为路费及参赛花销。请问:(1)若丁敏口头答应借款给周若,并约定次日到家来取,不料,次日周若到丁敏家只见到大将军把门。周若是否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为由,起诉丁敏要求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为什么?(2)设丁敏借款给周若之时并未约定给付利息,后丁敏主张按照银行存款利息支付利息,是否支持?为什么?6、赵敏到上海参加华东地区赛事,并租赁了陈谅的房屋。请问:(1)若赵敏只租赁一个月,并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若租赁1年,而未订立书面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若赵敏延付租金,则陈谅请求赵敏交付租金的时效期间为多长?(3)若租赁期间,陈谅将房屋出卖,赵敏又不主张购买,则租赁合同效力如何?7、周若为参加比赛,乘坐华山号火车前往比赛地点。不料,途中自火车窗外飞来一颗石子,将其击伤,正在救治过程中,其行李架的行李箱又被他人偷走。为此,周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受伤损失及行李损失,应否支持?为什么?8、韩昭在决赛中被淘汰后,将一卷由朋友帮忙拍照的她参加历次比赛的胶卷交给泰山照相馆冲洗,不料,该胶卷被照相馆不慎丢失。照相馆以交给韩昭的收据小条上写明:“如有丢失损毁,赔偿5-10倍胶卷价格。”为由,只愿意赔偿200元。请问,照相馆的声明性质如何?是否有效?为什么?若韩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五、论述题(共1题)村民刘某夫妇下地干活,刘某突然感到不适,急忙用农用三轮车将其拉至马路边,因情况紧急,刘某的丈夫王某赶紧打电话,请求120急救车将刘某送往医院。县120接到电话后,派三名工作人员马上驾车去接刘某。不料,在通过高速路收费口时,由于三人均未带钱,也无证件(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被收费员误以为想逃避缴费的人员而拒绝让其经过。双方在收费处争执了起来。后来,120工作人员只好打电话让王某将10元钱送到仅200米处的收费口,才最后将刘某送往医院。但因此而耽误了10分钟时间,恰恰耽误了抢救刘某的时间,刘某最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经查,新的收费管理条例将120急救车排除出免收费的范围,而120工作人员以为120是不需要收费的。在争执过程中,120工作人员曾提出以手机押在收费处,等接到患者后再将手机赎回,遭到收费员的拒绝,其理由是收费条例规定,不能以物抵费。此事引起村民和社会的关注,人们对此议论纷纷。王某也决定将120和收费处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害。请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