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精煤买卖合同。约定精煤单价每吨150元,共80吨。履行期限从2001年3月1日到2002年7月31日,每月交付5万吨。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乙连续向甲供货四个月,总计20万吨。但甲一直未付款,乙要求甲支付前四个月货款,同时要求以后每送一次支付一次货款;同时,甲应负担乙前四个月给甲送煤的运费两万元。甲拒绝。请问乙是否有权停止送货,运费由何方负担?A.乙有权停止送货,甲承担运费B.乙无权停止送货,甲承担运费C.乙无权停止送货,乙承担运费D.乙有权停止送货,乙承担运费解析:本题考查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题中,甲乙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故履行义务的一方乙负担。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双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故应当同时履行,乙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