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八)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1本条确立了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1)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2)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最相类似规定。2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债法对债的类型、内容、效力等方面不实行法定主义,故承认无名合同的合法性。债法的意定主义区别于物权法的物权法定主义。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本法第41条。1本条确立了合同解释的六大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2)整体解释规则;(3)习惯解释规则;(4)诚实信用解释规则;(5)目的解释规则;(6)文本解释规则。2重点掌握文本解释规则:(1)约定两个以上文本有同等效力的,推定各文本的词句含义相同;(2)各文本词句不一致的,以目的解释规则解决。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1涉外合同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2未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3特别注意三类合同的专属法律适用。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解释》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民法通则》第135~136条。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含仲裁时效,下同),颇为复杂,须准确识记:1普通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民法通则》第135条)。2注意哪两类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第129条)。3了解《合同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分则篇(含附则)《合同法》分则与总则两部分的条文可考性有所差别。总则部分分为八章129条,除去第一章第1条的可考性较差外,其余的128个条文几乎条条可考,所以我们在前面的总则部分几乎分析到了每一个法条,而条分缕析的法条也不下80条之多,因此我们可以说总则部分条条都重要,重点条文与非重点条文差别不太明显。《合同法》分则部分共15章299个条文,其重点条文与非重点条文差别比较明显,前者大概仅占全部299个条文的30%左右。从分值分布来看,每年考试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总分值中,总则部分与分则部分大概各占一半,可谓平分秋色。分值分布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两部分可考性及分值分布密度的差异。正因为分则条文的以上特性,使得本部分的“重点条文”解读的导引性更强。希望本部分重点条文的“意思分解”,能成为读者复习《合同法》分则内容的一条捷经。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