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法第190条;《民通意见》第128~130条。1赠与合同性质:(1)单务合同;(2)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民通意见》第128条失效)。2合同法通过之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合同法采诺成合同说。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件。3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所以受赠人不要求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依第190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此种义务不构成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对价,故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本法第188条。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规定,为hr重点,应予掌握。1第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注意三类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第2款)。另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的赠与合同亦不得任意撤销。但须注意,赠与人若存在第195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2第192条,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3了解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注意第192条第2款与第193条第2款的时效期间的不同。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掌握赠与人的两大法律责任:1损害赔偿责任(第189条)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故赠与人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赠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个例外:(1)附义务的;(2)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法第94条。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属于第94条第项所指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