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21~125条。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区分两类借款合同,一类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借款合同;另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两类合同在以下三方面均为不同:1前者为要式合同,后者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2前者为诺成合同,后者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应为实践性合同。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提供贷款时生效,所以它又是单务合同,而前者为双务合同。3前者为有偿合同,这种有偿性不是体现在借款人的还本义务上,而是体现在付息义务上,后者原则上为无偿合同,即当事人无支付利息的特别约定,视为无利息。1第211条第2款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最高限额,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的4倍为限。另外,考生还应了解,我国法禁止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2注意《民通意见》第123条规定与《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关系:民间借贷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若上述民间借贷明定有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予准许。若上述民间借贷未明定有还款期限,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催告期过后,借款人仍不还款;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仍应予准许。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以上四个条文是关于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应予了解,下面分别解析之。1关于第200条。注意对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行为的处理:不是无效,而是按实际借款额返本计息。2关于第203条。贷款人的监督权。注意贷款人的三项权利规定,是hr出题者出题的便利素材。3了解第205条付息方法。1999年律考曾以多选题形式考查过,类似的条文还有本法第226条(承租人支付租金方法)。4第208条鼓励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是本法第71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