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关于专利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程序,重点掌握实质审查程序,要点包括:实质审查的对象只能是发明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随时可要求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的,视为撤回申请;专利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该发明已在国外申请过的,专利局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国外为审查申请的检索资料或审查结果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专利局实质审查后认为不合格,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前项陈述及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不合格的,予以驳回。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1关于专利权的授予,应注意: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之决定;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按期办理的,颁发专利证书,并予公告。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弃权;自公告之日起,专利权生效。授予原则:一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2关于复审,应注意:对专利局驳回申请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65、69条。1关于专利无效的宣告,是一重要考点。应重点掌握其程序规则,包括:提起;不予受理;受理;审查;决定;对决定不服的起诉。2关于无效宣告的效力,要掌握:无效宣告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详而言之:此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裁决,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均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恶意致人损失的,应予赔偿;依第项规则,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转让费,显失公平的,专利权人、转让人向被许可实施人、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转让费。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重点掌握三种专利的不同期限规定,以及提前终止的几种情况,往往是选择题的命题素材。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法第1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是专利法最具特色的一个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应掌握以下内容:1适用的情形:《专利法》第48、49、50条分别陈述了三种情形,应予注意。2程序规则3效力:受许可人无独占实施权;受许可人无权允许第三人实施;受许可人应给付专利权人合理使用费:①数额由双方协商;②协商不成的,由专利局裁决。4权利救济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权人、受许可人对专利局的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均可在收到通知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