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本条规定的是“指定实施”制度,有别于上述“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关于指定实施,应注意:1国有单位的发明专利,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者,省级人民政府或部、委经国务院批准,可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2前项指定实施,实施单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3中国集体单位、个人之发明专利,可参照上述办理。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本条系新增条文,值得重视。注意本法条限制专利部门的此类经营活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注意本条规定的有关专利送达的几种不同方式。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86条;《刑法》第216条。1具体侵权形态注意综合理解《专利法》第11、56、57条之规定。2不视为侵权的几种形态务必重点掌握第63条的规定。另外,前述第14条规定的指定实施行为以及第48~50条规定的强制许可行为,也不构成侵权。3损失额的确定《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与《著作权法》第48条、《商标法》第56条大同小异,其确定方式为:依权利人所受损失确定;或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救济程序《商标法》第53条、《专利法》第57条规定的内容相同,商标权、专利权的权利救济程序为:商标或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申请hr机关处理,也可申请hr机关调解确定侵权数额。至于选择哪一种,凭权利人自愿;hr机关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工具,处以罚款等;对hr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hr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hr机关主持的调解不成的,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条关于管辖的规定,此处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