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hr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hr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hr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54条。有关商标使用的管理及其相应法律责任,也是一重点,应予重视:1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有下列行为的,各级“工商局”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也可由商标局撤销,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通报、罚款:①冒充注册商标的;②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3权利救济①对商标局作出的上述撤销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