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善意取得又叫做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让予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相应物权,原动产物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善意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须让予人占有该项动产,并且该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 3须让予人投有处分权。 4须受让人自无权处分人外取得标的物的占有。 5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让予人没有处分权。 6须受让人支付对价。 (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l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遗失物,所有人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该遗失物。 2返还请求权应当在2年内行使,该2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3若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1标的物须是可转让之不动产。 2须让予人被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 3须让予人不是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并且没有处分权。 4须受让人善意。 5受让人支付对价。 6须已经将该不动产登记为受让人所有。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其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若经所有人追认的则行为有效,受让人基于有效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2若未经追认受让人也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3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权处分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行为往往同时构成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所有人可以选择行使。 4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该财产上原有之负担均归于消灭,但取得人知道有该负担的除外。 (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