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的共有。 (二)共有份额的确定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的份额有约定的,则依据其约定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2没有约定时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对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其份额的处分。①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②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注意: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由于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同于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的处分,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不得单独对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作为对标的物的处分包括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处分,也包括转让标的物、在整个标的物上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将整个标的物进行抵押、出质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未取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则构成无权处分,其效力为待定,须经其他共有人的追认。此时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仍然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若为事实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共有物的管理。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管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按份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四)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债权,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负担的债务,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共有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一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对于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五)共有财产的分割 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若共有人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存在因此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在各共有人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如下三种: 1实物分割。对于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粮食、布匹等。对于共有物采取实物分割的,其中一个共有人分得的份额若有瑕疵,其他共有人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该损失。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