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邻地利用关系。所谓邻地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具体又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邻地通行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进入自己土地,因此可以从邻地上进行通行的权利。(2)管线铺设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经过他人之土地上下铺设电缆、光缆、煤气管道等.可以利用相邻之土地而进行铺设的权利。(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权。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营造或修缮建筑物有使用邻地之疆界或部分土地之必要,该邻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许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此即为上地所有人负有容忍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之义务,易言之,邻地所有人有请求使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权。2用水和排水关系。我国《物权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据此:(1)用水关系。上流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2)排水关系。①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自然流至之水,有义务进行承受,而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有自然排水权。②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人工排水,原则上无使用邻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之不动产。3妨害妨免关系.所谓妨害妨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注意根据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有义务容忍相邻之不动产所有人为了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而不得已造成的一定程度之妨碍,但是超出此必要限度的妨害则构成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侵害。其具体内容又包括:(1)不得完全阻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对光线的采纳——即采光权;(2)不可量物侵害之排除。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3)地基动摇或其他损害妨免。土地权利人在自己土地上进行建筑等活动时不得造成相邻之土地地基动摇、塌陷等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