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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民法讲义—物权的共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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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0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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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足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吉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在学习具体物权的效力时必须结合这些共同效力。这也是民法之所以难以掌握的原因之一。(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其一为,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其二,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一个例外,即: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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