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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民法讲义—物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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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9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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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二)物的特征 1物是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物。人体作为人的组成部分是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物是作为客体的,因此不包括人体的组成部分。但是与人体相脱离并脱离其控制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成为物,如血液分离下来以后并卖出去时便成为物。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物是物权的客体.而物权是支配权,不能支配的当然无法成为支配杈的对象。 3能满足人的需求。因为民法上的物是要作为权利的客体的,而权利是人的一种利益,因此若一项客观存在的物体对人没有任何利益可言就无须受法律的保护了。 4具有经济价值。依据经济学的研究.只有具有稀缺性的东西才有经济价值。因此一个物质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稀缺性,从而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例如空气虽然对人类非常之必要,但是由于到目前为止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从而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 5物必须能够独立成一体。要构成民法上的物必须依据社会生活常识,能够独立成一体。若依据生活常识不能独立成一体,则无法构成民法上的物,只能作为其他物的组成部分。例如房屋中的一根柱子,其不是一个独立的物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能在该柱子上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再比如尚未被分离的果树上的果实属于果树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独立的一个物,从而无法独立作为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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