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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民法讲义—狭义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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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5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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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怕J发生损害赔偿之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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