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同意权人的事前同意.因此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暂时不能确定,有待于该同意权人的追认,若该同意权人追认的法律行为确定生效,否则成为确定无效的表意行为。(二)特征1.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是否生效还不能确定。2之所以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其原因是欠缺了同意权人的同意。3若同意权人同意则该行为确定有效.否则溯及自始无教。(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其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4.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果1追认。(1)追认权的性质。追认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2)形成权的归属。在无权处分中追认权归属于处分权人(所有权人);在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由被代理人享有;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情形中,追认权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中追认权由债权人享有。(3)追认。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待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由于追认权是形成权,所以追认属于单方民事行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助效力待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经追认权人追认确定有效,其效果完全与有效法律行为相同。若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则法律行为确定地溯及成立时无效。乃外须注意的是,无权处分之处分人于处分行为宴施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电确定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后,则由其自行享有追认权。2催告权。效力待定之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定一个期限让追认权人追认,若逾期没有追认的则视为拒绝,法律行为确定无效。《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规定,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1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3撤销权。效力待定行为的相对人在追认权人追认之前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此时法律行为也会因此而无效。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①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待定行为已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②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③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待定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