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性生效要件,从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表意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完成时即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2民事行为当然不发生效力。所谓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该民事行为的无效无须任何人的主张即是无效的;同时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其为无效的。3民事行为确定无效。所谓确定无效是指该项民事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变成有效的法律行为。4之所以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乃是由于其欠缺了根本性的生效要件。主要是无行为能力和违法。(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民法通则的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不能够独立进行的或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其他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2合同法规定的修正。(1)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主要是单方行为(如遗嘱)——仍然无效。(2)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时候才为无效,否则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3)取消了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四)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五)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无效法律行为并非指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所谓无效乃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是却发生以下之后果:1无需履行,也不得履行;2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因为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3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4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