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基于当事人的多少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又称为共同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组成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方行为也称共同行为,通常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如:抛弃财产权的行为、遗嘱、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法律行为中绝大多数均为双方行为,如:所有的合同、结婚、离婚协议等等;多方行为主要有冶伙协议、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包括签订法人章程的行为)。(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依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抑或财产关系,区分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为物权行为,当事人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则为债权行为。(三)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财产行为依据其直接发生某种权利的变动还是负担一定债务,而进一步划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为。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换言之,负担行为生效后在行为人之问产生一项或多项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之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但以双方行为为其原则,这一点在学理上被称之为契约原则。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让予即为准物权行为。(四)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财产性双方昆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财产性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身份行为,均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五)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依据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采用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因此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即为不要式行为。我国法律上的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六)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依据法律行为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其特别要件而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诺成行为是仅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实践性民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前者又称为不要物行为,后者则称为要物行为。由于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因此法律行为以诺成行为为原则,而以实践行为为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行为。(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法律行为以是否须具备特定的原因为其生效条件,可以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所谓有因行为是指,需要具备一定原因否则该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所谓无因行为是指无须具备特定原因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作为其原因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该行为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是否将一项法律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加以规定和处理,取决于特定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一般来说,各个国家均将票据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规定。其他行为是否具有无因性则因法系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规定。德国法系的国家将物权行为等处分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加以规定,而将作为负担行为的债权行为规定为有因行为;其他国家则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