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被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体。(二)特征1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即: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一笔独立的财产结合组成。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法人是民事主体之一种。3法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这意味着:(1)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无论是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出资还是法人经营积累的财产都归法人所有,而不是归法人的出资人(对公司而言即股东)所有。出资人一旦用其财产对法人进行出资即丧失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广义上的所有权),以此为对价取得法人活动社员权(包括管理法人和自法人获取利益的权利,在公司即为股东权)。(2)法人独立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法人的债权人只能向法人主张债权而不能向法人的组成人员(即出资人)主张该债权,也即法人的组成人员对法人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根据。同理,法人的组成人员的债权人也不能向法人主张债权,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作为其债务人的法人成员(对公司而言是股东)对该法人所享有的社员权(即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