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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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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9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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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实证分析【案情】铜山县农民张明受雇个体运输户胡某期间,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追尾事故致死,交警部门认定张明违章行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明父母等五名亲属以其在受雇佣期间遭受损害,雇主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6万余元。被告胡某辩称,没有强行要求张明来回的时间,事故是张明严重违章所造成,张明也应当承担责任。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张明为实现雇主的利益,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明作为被告雇佣驾驶员应知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车辆的性能及驾驶活动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张明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且造成被告重大财产损失,应认定其有重大过失,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胡某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合计7.7万元。 【评析】在审判实践中,雇主追偿权主要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 一、关于雇主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明确了雇主责任为严格责任、雇主对雇员致他人损害承担转承责任的原则,同时规定了雇主承担责任后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二、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中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 过失的标准采用“主观标准客观评价”的原则,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雇员是否具有专业的职业技能,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由雇员违反职业要求的行为所引起。本案雇员的违章驾驶行为,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2、雇员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一些危险性的工作,国家或行业都会对这些工作的操作规程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果雇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 3、雇员是否存在不听劝阻和提醒的情形。在某些危险场合,雇主或其他在场人员已对雇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劝阻,或对雇员进行了必要的提醒,雇员不听劝阻而最终发生伤害事故的,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 4、区分损害是由雇员的不慎还是由不当行为引起的。有些损害是由雇员的不慎造成的,如建筑工程作业中雇员不慎踩空架板坠空摔伤,此行为发生瞬间,雇员虽对自己的安全有所疏忽,但过失程度轻微;有些损害是由于雇员的不当行为引起的,如有的雇员不听提醒,不按规定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登高施工,雇员违反规定或不听劝阻,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所预见,在此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雇员有重大过失。 三、雇主追偿权行使的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混合过错责任、过失相抵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之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同样可采用过失相抵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雇主追偿权的可能性。按一般连带责任的理论,数个连带债务人中,履行了全部债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而受害人与雇主雇员的纠纷中,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会对雇员和雇主应当承担的份额作出划分,以利于受害人的选择权。(刘振亚 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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