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相撞磕掉门牙学校无错免于担责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人身损害后,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合理合法履行教育监管职责后,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吴清的父母被判赔偿原告潘莹医疗费等909元,驳回原告潘莹要求马鞍山某小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4日,马鞍山某小学课间休息,三年级学生潘莹走到二年级教室门前时,被后面跑来的二年级学生吴清撞倒在地后磕掉一颗门牙。学校教师发现情况后,把潘莹紧急送到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了潘莹、吴清的父母。事后,双方父母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潘莹一纸诉状将吴清及学校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莹在课间休息时,被未成年被告吴清撞倒受伤,吴清作为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后果,其法定代理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马鞍山某小学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教育职责,事发后又及时救治,行为并无不当,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409元医疗费,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元。(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