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引起精神病复发 诉请治疗费获法院支持30多岁的张玉萍(化名),一次上街买菜时被邻居董成有(化名)家的狗咬伤,并引起了她十几年未发作的精神病复发。为此,张玉萍将董成有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病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2007年12月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张玉萍被狗咬伤与其所患精神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判决董成有赔偿其精神病治疗费等损失计35631.7元。 张玉萍与董成有同居住于丰台区长辛店镇,2006年5月20日早上8点多,张玉萍上街买菜时,董成有饲养的狗突然窜出将张玉萍咬伤。后董成有将张玉萍送往附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下肢犬咬伤,并于当日至7月10日在该院住院治疗。2006年7月14日,张玉萍前往专门医院治疗精神疾病,经诊断为应激障碍。为此,张玉萍支付医疗费20778.22元、交通费4994元;为护理张玉萍,其父亲请假近4个月,造成误工损失4299.48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张玉萍2006年5月20日被狗咬伤一事与其所患应激相关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庭审过程中,董成有辩称,张玉萍所述被我的狗咬伤经过属实。但事发后我及时支付了各项医疗费用,我不同意张玉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成有饲养的狗将张玉萍咬伤,对此损害后果,董成有应承担赔偿责任。张玉萍被狗咬伤时,精神状态良好,其在本村买菜,属其可进行的正常民事活动,故其父亲不应承担监护责任。张玉萍2006年5月20日被狗咬伤一事与其所患应激相关障碍之间经鉴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其要求董成有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予以酌定;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考虑本案具体情况,不予支持;对其要求赔偿护理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数额依照实际误工费金额确定;对其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对其要求赔偿交通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予以酌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