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一种、承揽合同一、特征1.双务、有债、诺成、不要式2.承揽合同的种类: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二、特殊规定1.承揽合同的人身性见第253条: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解除合同。2)经定作人同意后,若出现违约事由,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由承揽人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2.1)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交由第三人完成2)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定做人的任意解除权见第268条例:甲委托乙加工100件衣服,合同订立后,乙购买了所有的原材料并且已经加工了10件,此时甲要解除合同且通知了乙。合同解除了,但甲所赔偿损失:①已加工的10件,甲要收取;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购买的尚未加工的原材料的损失,甲要赔偿③如乙接到解除通知后继续加工,因继续加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承担④乙不得要求甲赔偿其可得利益4.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5.承揽人的留置权第二种、建设工程合同1.第272条1)例:甲是发包方,即业主;乙是建筑公司,即承包方;甲乙之间可签订总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装修、绿化等项目甲也可分别将这些项目交给不同的施工单位2)禁止行为:①禁止肢解发包②禁止总承包人肢解分包③禁止转包④禁止再分包⑤禁止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3)例:甲将某工程总承包给乙,乙分包给丁,丁若完成得不合格,乙和丁向甲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未接受合同相对性原则。2.第286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这是法定优先权。体现在承包人可留置该建筑工程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拍卖。(第1盘2B面结束)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商品房购买人的所有权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购买人的所有权运输合同一、一般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义务1.强制承诺义务: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安全运输义务见290条3.按通常路线运输的义务见第291条二、客运合同1.合同成立时间: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2.第299条、第300条,有利于旅客的条款3.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4.归责原则:(1)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人承担无过错原则,但有些情况可免责;(2)对托运的物品,也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负责条件较多;(3)自带物品,适用过错责任。例:一妇女将工资装入钱包,后坐公交车到郊区去,公交车上乘客很少,中间上了一个扒手。该扒手去划该妇女的钱包,被发现。于是二人发生撕打。扒手将该妇女撂倒在地,使她摔伤,把包抢走并跳车逃跑了,该妇女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诉讼请求有三:第一,精神损害赔偿若干元;第二,医疗费若干元;第三,被抢的包。法院支持了第二个诉讼请求,驳回了其他两个诉讼请求。三、货运公司:第308、311、314条1.托运人的一项特别权利:任意变更解除权。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五种情况可免责。例:甲乙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由甲负责运货,委托丙运输。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丙的过错而导致损毁,则由谁来赔偿。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货物损毁,则丙免责。其中,运费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四、单式联运移工联运单式联运:第313条。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的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第317、318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技术合同一、第326—329条1.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单位。完成人的权利:①如果单位要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权;②表明身份权;③获得单位奖励权;④获得报酬权;⑤获得荣誉证书权。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个人。3.三类技术合同无效:①非法垄断技术;②妨碍技术进步;③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二、技术开发合同1.技术开发合同分两大类: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2.第337、338条: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②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开发失效的,该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3.权利归属,第339—341条。(1)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利属于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享有优先受偿、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2)合作开发。①申请权共有;②一方转让,另一方有优先权;③一方放弃,另一方可单独申请;④一方单独申请的,专利权归该方;⑤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可免旨实施专利;⑥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3)技术秘密成果: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双方皆可使用转让。三、技术转让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359条第三款:技术咨询合同的风险: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理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保管合同一、特征:第366、367条.(1)不要式合同;(2)实践合同;(3)原则上是无偿合同;(4)双务合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公司的区别:第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第二,仓储合同是有偿公司。二、权利义务关系1.保管人的义务:(第368、369、370、371、372条)①妥善保管;②亲自保管,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保管;③通知义务:指保管期间,若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2.保管人的责任:第374条。过错责任原则。3.寄存人的义务在有偿保管合同中,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这里着重强调一个义务:第375条,贵重物品寄存的,有提前声明的义务;否则发生毁损、灭失后,按照一般物品来赔偿。4.保管人有留置权。仓储合同一、特征:有两点:诺成、有偿。二、归责原则:过错原则。三、保管人享有留置权四、第392条:提前取仓储费,不减收仓储费。(接下来我们看后三类合同)委托合同一、特征:①双务;②不要式;③诺成;④原则上无偿。委托与代理没有必然联系。二、受托人义务:第399、400、401、404、406条。1.听从指示;2.报告;3.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问题: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该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标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持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4.过错赔偿。三、受托人的权利:第398、405、407条1.按照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请求报酬。3.要求赔偿的权利。四、两个特别制度1.第410条:任意解除权2.第402、403条的间接代理。①第402条显名的间接代理;②第403条:隐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的报露义务。受托人:披露义务。委托人:介入权。第三人:选择权。五、委托合同的终止:注意两种情况:(1)在委托合同期间,如果受托人突然死亡或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委托合同自然终止。(2)如果委托人突然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终止该合同关系。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肯定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原则上无偿。3.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只是合同的订立人,而非当事人。4.行纪人可自买自卖,委托中受托人不可自买自卖。5.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受托人无留置权。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并不承担这些费用。二、价格指示:第418条。1.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其利益归委托人。2.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居间合同一、按照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可分为两类:一是媒介居间,一是报告居间。媒介居间: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报告居间: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二、居间人的权利义务1.义务:诚信义务(第425条)2.权利:第426、427条第426条:居间成功,居间人有权获得报酬,但是,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居间失败,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