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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三个重要问题(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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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3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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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的三个重要问题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二客观意义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的继承权有什么区别?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3.男女平等的原则4.互谅互让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二客观意义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的继承权有什么区别?(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1.它是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继承权。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可能性。2.它是与一定的身分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分权,而是财产权。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但是,继承权的意义仅在于赋予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利益。3.它具有专属性.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所指的仅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具有专属性.仅为继承人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没有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既得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实际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权利,因此,它是一种既得权。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即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所以,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3.它是一种财产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而是一种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继承权的内容或权能是取得遗产,因而继承权是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的遗产份额的继承制度。而转继承则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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