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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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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2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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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重点法条」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分解」以上几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几项基本原则,应当重点掌握: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区别(第5条第1款与第2款):(1)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民诉法给予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同样的待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2)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我国主体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hr的考查角度在于,让考生识别以上两原则的内容,故应对以上两个原则的含义有所了解。2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第9条)。应注意:(1)一般情形下,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在离婚诉讼等少数诉讼中,调解才是必经程序;(2)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3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第13条)。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包括两大类: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行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撤回起诉、上诉等等。「重点法条」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意思分解」1掌握第15条的支持起诉制度;支持起诉应具备三个要件:(1)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2)前提是法人、自然人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3)时机是受害的单位、个人不能、不敢或不便起诉。另外,《劳动法》第30条规定企业工会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即是支持起诉原则的具体体现。2掌握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调解的效力:群众性民间组织;调解无法律执行力;调解不影响诉讼。3了解第17条对民事诉讼法作出变通、补充规定的程序(2000年律考曾考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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