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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商法》三校精讲讲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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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5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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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50人以下。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5.公司具有封闭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重要考点)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必要记载事项: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并不一定是注册登记地。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的, 其住所为公司登记地。 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协议。 (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保留6个月) (三)必要的行政审批。 (四)出资和验资。 (五)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 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是股票) 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效力。如果矛盾以谁为准? 股东名册在处理各股东关系上具有三方面的效力:一是确定的效力,即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只有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后,才能依股东名册对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二是推定的效力,即公司仅以股东名册上现记载的股东推定为本公司的股东,给予股东待遇;三是免责的效力,即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的规则 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但股东剩一人时需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 (二)对外转让的规则(必考)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而非所持股份过半) 2.其他股东在30天之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但如果答复不同意转让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在多少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权利,而非义务) 4.即使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同等条件?价格,数量,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 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而非实缴的出资比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思考: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可否转让?(可以) (三)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重要知识点)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必考)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必须连续5年投反对票)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相区别: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或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税后利润,5%,1年)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转让或注销)公司因前款第项至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F76:股份继承。原则允许,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与合伙企业比较: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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