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本证与反证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4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各方为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都要向法庭提供证据,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与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称为本证;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称为反证。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证据提供人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本证与反证并不是从证据提供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来划分的,也不能从是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角度来划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都是本证。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提供的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借据为本证;被告如果辩称已返还,其为此提供的原告出具的还款收据也是本证。反证与本证同样,既可以由原告提出,也可以由被告、第三人提出。反证的作用与目的在于削弱、动摇本征的证明力。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提出王某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元的证言。被告辩称这500元系原告所赠与,并非借款,并以书信为证。被告提供的赠与书信,是以削弱、动摇王某证言的证明力,所以是反证。反证不同于对本证的反驳。证据反驳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对力所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与待证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从而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反驳时,既不主张新的事实,又不提供新的证据。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了使所主张的待征案件事实被人民法院所确认,一般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就是说对本证不但有质量上的要求,还有数量上的要求。这样,才能使审判人员确信该事实很可能存在。反证则不同,只须“确实”,不须“充分”,即对其只有质量上的要求,只要查证属实,就会动摇审判人员对待证案件事实的确信,使待证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