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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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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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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点说明继承权的丧失须符合法定条件。二、理论分析(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甲是否丧失对其父丙的继承权?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三、例题解析[例题]李铁山早年丧偶,l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其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承份额。对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建仍享有继承权B.李刚也享有继承权C.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D.李健、李刚和李立应当等额继承李铁山的遗产[答案]ABC[解析]本案是一起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案子,关于本案中李铁山的三个儿子的继承权我们可以根据《继承法》做如下分析: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若干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李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所以,李建仍享有继承权,答案A是正确的。《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李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所以,李刚也享有继承权。所以,答案B也是正确的。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所以,答案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注意]继承权丧失的理由有以下的几点:(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对这种行为,只要继承人是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构成继承权的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的继承人时,才确定其丧失继承权。这种行为的后果也并不要求一定要将其他继承人杀死,只要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就应丧失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说的遗弃,是指具有赡养、扶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凌辱、打骂、冻饿等。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其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加以考虑。凡虐待被继承人情况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继承人的刑事责任,都要构成继承权的丧失。但是,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这既是为了促使这些人改正错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谓“情节严重”专指由于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的行为,使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的继承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造成了其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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