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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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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9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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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点说明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二、理论分析(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原创,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2、子女。(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3、父母——与子女相对应。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三、例题解析[例题1]陈某,3年前其丈夫去世了,随后她一直与公公住在一起并照顾老人。不久前,陈某的公公因病去世。在遗产继承上,她与丈夫的弟弟(即公公的小儿子)发生争执。老人的小儿子认为他大哥已经死了,陈某与公公之间已没有任何关系,她又不是法定继承人,而且公公也没讲过要分财产给她,陈某没资格分遗产,还说她与公公一起生活是她自愿的,没有人逼她这么做。陈某觉得很委屈,认为她在丈夫死后,依然照顾公公、婆婆的生活起居,继续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遗产应该有她的一份,但她又不知道如何与小叔子理论。请问:陈某能继承她公公的遗产吗?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陈某的丈夫已经去世,其与公婆的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无权继承公婆的遗产B.陈某可以代位继承陈某应当继承的遗产C.大儿子已经死亡,陈某公婆的遗产应当由丈夫的弟弟单独继承D.陈某作为对公婆进了扶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答案]ABC[解析]我国《继承法》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子女的配偶,即儿媳或女婿并未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儿媳或女婿对作为被继承人的公婆或岳父母原创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儿媳或女婿与公婆、岳父母间形成的姻亲关系,在儿媳或女婿丧偶后就终止了,相互间不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儿媳或女婿在丧偶后仍继续与公婆或岳父母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续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与公婆或岳父母间形成了家庭成员间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继承法》第l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答案D正确。答案A、C错误。这是《继承法》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所作的特殊规定。丧偶儿媳与公婆、丧偶女婿与岳父母无血缘关系,也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所以能成为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其先决条件是他们丧偶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所以经济和生活劳务两方面是认定是否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依据。如果公婆、岳父母的经济主要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供给,或者生活劳务主要为丧偶儿媳原创、丧偶女婿为之操持、照料,这二者居其一,或二者兼备的,均应视为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案中的陈某在丧偶后至被继承人其公公死亡的3年里,仍继续供养老人、操持家务,应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小叔子的讲法是错误的。[注意]应按照《继承法》第l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继承人,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要件:(1)须为丧偶;(2)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另外,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里所谓“适当”不能理解为是给一点就行,而是指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分给遗产的一部分,必要时甚至可以分得多于继承人的遗产,获得遗产的很大的部分。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他们对遗产所享有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可以直接向遗产占有人请求分给其相应的遗产份额,而且不论法定继承人按何种顺序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均可按该程序行使遗产自己的遗产取得权。当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此种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题2]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育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车祸死亡,甲乙均已年老,无固定生活,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次虐待甲和乙,甲和乙主要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A.乙 B.丙 C.丁 D.戊[答案]ACD[解析]本案涉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确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和代位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案中,甲的女儿丙拒不赡养老人,并数次虐待甲和乙,虽然没有达到虐待情节严重,但是构成了遗弃老人的状况,所以,丙丧失了继承权。《继承法》第l0条第l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乙作为甲的配偶原创,又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乙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案中,甲的儿子先于甲死亡,产生了代位继承,甲的儿子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由甲的孙子戊继承,《继承法》第l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时岳父、岳母,尽了子女的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案中,甲、乙主要靠儿媳丁供养,丁作为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答案A、C、D是正确的。[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后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时,并非全体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继承关系。为避免遗产过于分散而对被继承人最密切的近亲属造成不利以及为减少和避免继承纠纷,法律规定了继承顺序,规定在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得继承。也就是说,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参加遗产继承;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一个都不存在,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要按顺序继承。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顺序之外,根据《继承法》第l4条的规定,还存在一种不属于任何顺序的遗产分得人,他们不但可以直接向遗产占有人请求分给其相应的遗产份额,而且不论法定继承人是按何种顺序来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均可按该程序行使遗产取得权。继承顺序的效力表现在:在两顺序中,第一继承顺序人有优先继承权;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而且,继承顺序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因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或生前立有遗嘱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变更这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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