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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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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7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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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点说明代位继承的概念及要件。二、理论分析(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二)要件1、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3、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4、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原创,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三、例题解析[例题]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楠占有了全部的遗产。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原创位继承遗产的l/3,阿田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小山是否有继承权?( )A.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B.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c.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小山分得的遗产应当是最少的D.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答案]BCD[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原创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敌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四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扶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所以,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注意] (1)代位继承的要件。①需有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②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需有继承权可供代位行使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⑧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先辈或旁系血亲是不能参加代位继承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血亲”包括拟制血亲,故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原创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④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法定继承办理。(2)效力。①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②第一顺序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位人独占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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