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转继承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4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一、考点说明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二、理论分析(一)概念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原创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1、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2、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3、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4、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三、例题解析[例题]李某是个著名的作家、翻译家,留学回国后,在某大原创学任教,1995年和大学讲师张某结婚,生有一子甲。1999年,张某去世,父子俩相依为命,后来,甲和同市的乙结婚,生下一子丙,为了照顾父亲,甲和乙一直同父亲住在一起。2002年,李某去世,留下遗产折合人民币20万元,一个月后,遗产分割前,甲因车祸死亡。在处理李某的遗产时。李某多年没有来往的妹妹丁同甲的妻子乙产生了纠纷,丁认为,李某死后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甲继承,鉴于甲已经死亡。所以,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其兄弟姐妹继承,故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A.李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的妹妹丁继承B.李某的遗产应当由乙和丙继承c.甲已经死亡,乙和丙可以转继承甲应当继承的份额D.甲已经死亡,李某所留下的遗产,应当由乙、丙、丁等额继承[答案]BC[解析]本案涉及转继承的问题,依《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条是转继承的法定依据。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关系,因此,又可以称为“连续继承”、“二次继承”和“再继承”等。发生转继承必须符合以下的法律要件:(1)时间是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2)继承人未放原创弃继承权;(3)须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死亡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应采用法定继承。本案中,甲是李某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李某的全部遗产都应当由甲来继承,李某死亡后时,继承已经开始,当在李某和甲的遗产没有分割共有财产分割前.甲已经死亡,且他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乙和丙,所以,李某的遗产应当由乙和丙继承丁无权继承,所以,答案B、C正确,A、D错误。[注意]对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同学们特别地容易搞混。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1)继承发生的范围上,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而代位继承则只限于法定继承。(2)继承主体原创不同。①转继承人不像代位继承那样只限于晚辈直系亲属。任何人均可享有参加转继承的权利。②转继承是中间的继承人死在被继承人之后。而代位继承是中间一代人死在上一代人之前。(3)继承的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4)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他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它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