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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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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1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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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点说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二、理论分析(一)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二)例外之一: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1、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三)例外之二: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注意:养子女对其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三、例题解析[例题1]王某和李某于l975年结婚,生育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1980年,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来,王某娶赵某为妻,并生育一子戊,1981年,王某的父亲病故,留给王某6间房由王某继承。后来,王某的子女均搬出另过,只有甲一个人同两位老人一起生活,照顾其生活,l986年,戊病逝,王某和赵某的感情恶化而分居,分居期间,甲还经常到赵某的住处照料赵某。1992年,王某死亡,留下房屋6间,存款2万元,。甲处理好丧事。通知了乙、丙、丁和赵某分割财产,乙和丙以王某生前主要由甲照料为由,主张多分给甲一点,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是,赵某认为自己是王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财产,那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由赵某一个人继承B.甲、乙、丙、丁和赵某同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等额分割遗产。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应当由甲、乙、丙和赵某等额分割遗产C.甲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得遗产D.王某所剩下的所有的遗产都由甲、乙、丙和赵某等额继承[答案]BC[解析]本案涉及的是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问题。在法定继承中,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同一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本案中,甲、乙、丙、丁和赵某均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中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其他的几位接受继承,对于这几位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遗产分出一半(房屋3间,存原创款l万)作为赵某的个人财产,其余的一半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继承人等额继承。所以答案A和D是错误的,由于乙丙对王某尽的义务较少,甲尽的义务较多,因此,在分配遗产时乙和丙应当少分,甲应当多分。所以,答案B和C正确。[注意]所谓继承中“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原创别。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若具备上述条件,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多。(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例题2]魏文杰娶前妻王晴雯,l985年王晴雯的单位分给了她住房2间,l988年8月,王晴雯死亡,生前所留2间房屋由魏文杰继承。l988魏文杰再婚,娶妻常英,常英也是再婚,其与前夫所生之女刘小原创方已经搬出另过,后来,魏文杰搬到城市里与常英同住,其在乡下的2间房屋由魏文杰的侄子魏仁毅照料。过了今年,魏文杰和常英都年事已高,常英搬到女儿刘小方的住处,由刘小方照料,魏文杰搬回去由魏仁毅照料。l992年魏文杰去世,留下财产房屋2间,电视机一台,存款5万元。魏文杰病逝时,常英正在住院,魏仁毅料理了魏文杰的后事,并占有了魏文杰的财产,常英听说后,就遗产问题与魏仁毅产生了纠纷,认为自己是魏文杰的唯一的继承人,魏文杰的财产应当由自己单独继承,魏仁毅无权取得遗产,那么,下面对本案的看法正确的是:( )。A.常英是魏文杰的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魏文杰的全部遗产B.刘小方和魏文杰虽然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但是,没有生活在一起,没有形成事实的扶养关系,没有继承权C.刘小方和魏文杰形成了继父女关系,是魏文杰的合法继承人D.魏仁毅对魏文杰生前尽到了赡养和照料的义务,并且,又料理了其丧事,有权适当分得遗产[答案]ABD[解析]本案涉及的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的问题,是对《继承法》第l4条的考查,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以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继承法》第l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条规定是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常英是魏文杰的配偶,刘小方虽然为常英之女,应当是与魏文杰形成继妇女关系的,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尚未形成扶养关系,没有继承权,故常英为魏文杰的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魏文杰的全部遗产,所以,答案A、B正确,C错误。另外,在本案中,魏仁毅是魏文杰的侄子,不属于魏文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他无权继承魏文杰的遗产,但是,他在魏文杰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魏文杰死后他又负责料理了魏文杰的后事,因此,他属于法律规定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的人,依法可以分得一定数额的遗产,当然,魏仁毅所分得的只能是魏文杰个人财产的一部分,魏文杰所留下的财产是魏文杰与常英夫妻的共有财产,应当从中分割一半归常英所有,剩余一半可以由魏仁毅适当分得。[注意]对这种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我们必须记住: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主体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即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例如在第一顺原创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遗产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如果具备法定的条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有权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包括:(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既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是否扶助较多,应从扶助的质和量上进行综合比较分析。酌情分得遗产的义务主体,通说认为,应是参加遗产继承的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在分割前即转归继承人所有,有多个继承人的,归他们共同共有,因此,应由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分给酌情分得遗产的人适当的遗产。《继承法若干意见》第32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但本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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