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1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告以及其他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详解】1本条是关于有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一条必须掌握。2承担本条的责任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违法行为即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该损失是属于交易中的损失。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须承担本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3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一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二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4注意重点掌握以上两个主体“负有责任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是负有责任的承担,不负有责任的不承担。如何区别其是否存在责任,一般以董事会会议等书面记录为准。重点法条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利用内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为内幕。 下列皆属内幕: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详解】1第73条是关于禁止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利用内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利用内幕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称为内幕交易,属于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必须绝对予以禁止。所谓内幕,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2第74条规定了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的人员范围,这是重点。3第75条规定了内幕的范围,应重点掌握,尤其是本条第2款第(5)、(6)、(7)等项。重点法条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内幕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详解】1本条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2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内幕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3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包括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前者就是本法第74条所规定的人员,而后者包括的范围很广,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的人员,都在其中。4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内幕交易主体知悉了有关某证券的内幕,并且在内幕公开前,从事了该证券的买卖。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这里应当注意一点,在内幕交易中,行为人买卖的应当是可能受内幕影响的证券,假如某位会计师知悉甲公司的财务状况的有关,但是他在知悉内幕期间从事的是与甲公司毫无关系的乙公司股票的买卖,那么,尽管他属于内幕人员,但他的这一买卖行为并不是内幕交易。二是主体将内幕泄露给他人。三是主体知悉某证券的内幕,又建议他人买卖该种证券。5注意掌握: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特别规定。6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内幕交易者同时从事反向交易受损失的投资者都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都能成为合格的原告。只有那些善意地从事反向买卖的投资者,才能成为请求权的主体。7重点掌握知悉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的其他人员禁止的行为方式有:买卖、泄露、建议他人买卖。重点法条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详解】1第77条是关于禁止任何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规定。对于本条的内容,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本条所规定的内容是hr中一个重要考点,必须全面认真地掌握。(2)掌握本条所规定的禁止任何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由于这几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极容易命制多选题,必须熟记,尤其是把握第(1)、(2)、(3)项。(3)注意和刑法中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结合起来进行掌握。(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78条是关于禁止编造并传播虚假的规定。(1)对于本条必须重点注意禁止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的人员范围。(2)本条禁止传播虚假分为两类人员:一类是间接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及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从事报刊、电视等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人员,这类人员不得编制并传播谣言或者虚假。另一类是直接人员,即直接从事证券中介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一类不仅包括单位本身,还包括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单位的各类工作人员。(3)传播的正面要求: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重点法条 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详解】 1本条是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的规定。应掌握证券欺诈行为的种类,尤其是第(3)项和第(4)项。 2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这种行为的构成有三个要件:第一,客户下达了买入或卖出证券的委托;第二,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入了或者卖出了证券;第三,证券交易结果不符合委托的内容。3擅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委托授权,擅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另一种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经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4将证券欺诈作为侵权处理,属于民事侵权的一种例外。因此,对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客户既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合同责任,在必要时也可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从而保证使客户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能得到赔偿。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