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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必读法条之二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5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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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详解】本条是对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在本条中,商业贿赂只针对回扣、折扣、佣金三种情况。不是所有的回扣、折扣、佣金都构成商业贿赂,构成商业贿赂应具备的条件是:(1)不如实入账,即账外给付;(2)不是明给,即暗中给付。2账外暗中给付回扣、折扣、佣金的,以行贿论;账外暗中接受回扣、折扣、佣金的,以受贿论。重点法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详解】本条是对虚假广告的禁止性规定。1严禁商品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2严禁广告经营者在知道的情况下为其他经营者作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例题】(2005年试卷一第98—100题)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1)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2)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3)关于消费者李某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意见何者为正确?A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B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本市电视台赔偿C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D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王某赔偿[答案](1)ABCD (2)BC (3)AC 重点法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详解】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1确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就要看其所侵犯的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了保密措施。2商业秘密的种类包括技术和经营。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分为以下三种:(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3)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实施此种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包括获取人和第三人。【例题】(2004年试卷一第97题)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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