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析:与旧法129条相同,未做变化。说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形式和股票的性质。 题26:上市公司在 一年内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析:注意第一款股票发行的两个原则:公平、公正。新法将旧法中“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说法改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注意第二款中,只针对于同次发行和同种类的股票其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而对于非同次发行的股份的认股人来说,其认购条件和价格是会有所差别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析: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为平份发行与溢价发行两种方式,注意禁止折价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析:注意股票形式要件的规定:纸面(既实物券式股票)或国务院证卷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形式。股票应当记载的事项共四项,但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盖章。为明确和强调发起人的责任,公司股票若为发起人的股票,则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因为发起人在公司中的地位比较特殊,其所持有的股份权利也与一般公开发行的股份权利不同,流通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必须特别注明。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为记名股也可为不记名股,但发起人股、法人股必须记名。此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上市的外资股也应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注意第二款,发起人股、法人股上所记载的名称,应当是该发起人或法人的名称,而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