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1)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7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析:因为公司是资合团体,一切皆以财产为基础而不着重于人的信用,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都必须有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析:因我国采用的公历年制会计年度的国家,会计年度是从公历元月1日起至公历12月31日止,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应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以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析: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依法对公司享有股东的权利,有权了解公司资产负债、利润分配、资金损益等方面的情况。注意第二款中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且公司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以保护所有股东利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析:常考法条,注意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数字。当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年度亏损的,则不先提取法定公积金,而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如有盈余则方可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注意第三款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分配利润的方式有所不同。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这前就分配利润的,则股东应将所得返还给公司。如果是公司持有本公司总裁的股份,则公司是没有分配利润的权利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析:常考法条。注意识记溢价款应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析:公司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应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或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而资本公积金不得用来弥补公司亏损,只能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为公司资本。注意第二款中的数字。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析:注意公司聘用解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时的决定机关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司法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就此进行陈述的权利。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