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程序是对处理决定进行再审查的一个措施,保证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它也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监督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水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对工商hr机关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参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hr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1)复议的申请A、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在15天内不能递交复议申请书的,复议申请人应在15日内明确表示申请复议的要求。书写复议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复议申请人签名。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a、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b、被复议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c、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d、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e、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B、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a、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b、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原处理机关及复议申请人。第一、行政处理不涉及复议申请人的权益,或者复议请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第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复议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第四、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C、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应把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可视为未申请或者申请已被驳回。(2)复议机构及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复议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管辖。对县级工商局处理不服的,向地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地级工商局处理不服的向省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设立复议机构,或者确立专、兼职复议人员。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人员直接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1)复议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申请复议;(2)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4)有具体的复议请示和事实根据;(5)属于复议范围;(6)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