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非票据关系——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不是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的,但却与票据有密切联系。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换言之,即票据一经发行就存在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票据被收款人转让后的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发票)、背书、承兑、保证、成绩承兑、保兑等六种。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收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这就是得到了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票据的变造——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就是票据的变造。票据的涂消——指涂去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签名)的行为。票据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的抗辩。空白票据——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盗等)。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致富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出票——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