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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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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3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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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讲解】1.这个条文反映的含义是: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作的,就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作的,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立即生效;提审的,都要按照二审程序处理,立即生效,不可以上诉。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再审程序是按照原判决的程序来适用的。2.注意《意见》第210条,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情况处理:①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②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条中规定的是程序违法的处理问题。注意这一条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中的标点是顿号,表示并列,就是说要两个程序都程序违法,这点一定要注意:第一,《意见》210条(1)中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典型的制度“一驳到底”,就是说把起诉也给驳掉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在一审立案受理之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一审中没有发现,进入到二审中了,发现不应该受理这个案件,那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起诉;二审中也没有发现,到了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了,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第二,《意见》210条(2)适用于一、二审程序都违法,都影响判决裁定,才可以发回重审。如果案件经过区院一审、中院二审,在再审程序中发现:①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之中没有开庭,直接作出判决,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但是二审程序完全正当;②一审程序完全正当,二审中的法官应该回避不回避,影响正确判决。这两种情况都不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讲解】对于这一条要重点掌握抗诉的主体,谁可以抗诉。我国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都可以抗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可以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不可对他的同级抗诉。根据本条,可以得出结论:除了最高检察院对最高法院可以同级抗诉之外,其余地方上的抗诉,一定是上级抗诉下级。因为他是一个生效之后的抗诉,所以一定是上级抗下级。抗诉情形不用单独掌握。抗诉情形与申请再审的后四个情形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检察院不能主动发现新证据去抗诉。因为检察院的抗诉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只能针对判决裁定本身,不能发现新的问题。抗诉掌握到主体和情形就可以了,抗诉在民事诉讼里面考的很少。另外还要清楚只要检察院进行抗诉,人民法院就得再审,它在这时没有选择权。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讲解】相关的规定还有《意见》第191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意见》第22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特别提示】2003年hr第三卷第76题全面考查了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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